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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费制”杂费 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11:39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8月26日,记者获悉,针对“一费制”政策出台,省教育厅要求,学校不得将借读费和“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用于教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项开支。

  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后,“一费制”标准、住宿费、初三补课费、桶装矿泉水费、教辅材料费一律不得跨学期预收。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初三适应性测试费、借读费。学校收费必须实行公示制度。

  作者:王卉 来源: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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